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初1879号
原告合肥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市普华永道实业有限公司、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力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昌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云盛不锈钢制品厂、南皮县福胜五金机电门市部、河北广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盐城瑞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芜湖卡邦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合肥明昱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合肥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合肥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新秀
审判员 XX程
审判员 杜 欣
书记员 王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