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恢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健,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保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保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保平,男,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受理执行的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保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陕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138万元及利息1596.759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2%的月利率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故向其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因本案涉及其他事项,被执行人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劵信息余额较小,无执行价值,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因本案标的较大无处置价值。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本院查封房产以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亦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执恢6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永虎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黄延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