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6执异3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张保平。委托代理人:王军科、李晟寰,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李虎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延安慧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法定代表人:张保平。被执行人:张保平,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被执行人:张艳平,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本院在执行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慧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保平、张艳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认为本院超标的查封其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本案判决债务为1.1亿元,延安中院(2018)陕06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慧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保平、张艳平名下财产11000万元。其所有的慧源大酒店经过评估价值1.34亿元,足以清偿债务。法院查封位于延安的超市、车库、商铺16套房产,价值3.5亿,位于西安市的11套房产价值2000余万,以及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属于超标的查封,应当解除。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债务义务,致使债务及债务利息等费用超过1.3亿元。慧源大酒店拍卖中有可能因不能成交而降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能小于评估价,为了保证债权实现,应当继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慧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保平、张艳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时,于2018年2月6日做出(2018)陕06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对异议人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1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价值11000万元,期限为二年,实际查封位于延安市31套房产,位于西安市11套房产,查封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2018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8)陕06民初43号民事判决,确定债务本金8138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1596.759万元,其后月利息按2%执行。执行中,本院委托评估异议人所有的位于延安市宝塔区XX大街XX号XX号楼、XX号楼房产(即慧源大酒店),评估价为13427.45万元。因查封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2019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8)陕06民执16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异议人所有的慧源大酒店经过评估价值1.34亿元,因该酒店尚未拍卖,拍卖结果并不确定,有低于评估价成交的可能,债务中除借款本金外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约1亿元,还有后续利息、迟延履行金、评估拍卖费用等,在保证案件得到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对已查封的位于延安市的其余房产解除查封,位于西安市的房产及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应当继续查封。异议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延安慧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慧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保平、张艳平的异议部分成立。二、解除本院(2018)陕06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位于延安市下列房产,延房权证凤字第028225号、第028223号、第028309号、第032146号、第030257号、第031034号、第031762号、第031763号、第031761号、第028311号、第028310号、第028315号、第028313号、第028312号、第028314号、第028308号、第028211号、第028266号、第0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