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御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御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埔县观音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422民初888号
原告:珠海市御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粤海中路2089号9号铺。
法定代表人:黄连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埔县观音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埔县大东镇坪山梯田旅游区游客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深圳市前海军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101号丽湾商务大厦南区18楼1820-1822室。
法定代表人:万泳成。
被告:***,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男,汉族,住址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珠海市御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埔县观音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军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御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御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暂时不要求被告承担归还工程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埔县观音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军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御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11427.60元,由原告珠海市御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熊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