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5152号
原告:合肥浩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8699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为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绿城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8504424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457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合肥浩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浩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0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合肥浩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