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浩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5152号 原告:合肥浩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8699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为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绿城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8504424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457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合肥浩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浩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0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合肥浩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