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448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77365818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45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官圩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85370041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 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