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10执13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457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湖路与荆江东路交叉口中梁龙玺台11号楼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T6786F。
负责人:苏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693.66元,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3、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芜湖市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多处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道以南,芜屯快速通道以西中***天下02幢02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查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4、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芜湖县梁春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