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8执33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蔡家洼路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92138517G。
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密关路加油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93845788R。
法定代表人:张云政,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8民初134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北京***印刷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万元,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一百万三千四百五十元,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印刷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北京***印刷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印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
现场调查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金额为一百万三千四百五十元。
因被执行人北京***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印刷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本约谈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京0118民初13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印刷有限公司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开学
审 判 员 代祖勇
审 判 员 宿 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