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2422号
原告: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丰各庄村镇企第二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92138517G。
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书勤,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福军
二○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林 帅
书  记  员   陶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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