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2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季庄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33478394L。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丰各庄村镇企第二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9213851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质信恒通水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信恒通公司)与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质信恒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裁定后,城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银行,账号:XXX)被采取保全措施。现质信恒通公司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法院调解并出具调解书为由要求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质信恒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银行,账号:XXX)内资金七万二千六百四十九元七角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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