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4163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921385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原告***表示先就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付的工程款与被告***进行核对,故要求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