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4163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921385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原告***表示先就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付的工程款与被告***进行核对,故要求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