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5499号
原告:北京京仪自动化系统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莹,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京仪自动化系统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京仪自动化系统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仪自动化系统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菲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晓璐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