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仪自动化系统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京仪自动化系统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9948号
原告:郭占胜,男,1967年7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园(郭占胜之长女),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闫建国,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北京京仪自动化系统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韩晓东。
原告郭占胜与被告闫建国、北京京仪自动化系统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郭占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占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立亭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施振伟
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