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王佐利华运输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1367号
原告: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3号楼3层308。
法定代表人:王晓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国喜,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市***华运输站(经营者彭国喜,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佃起村84号。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华,女,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国喜、北京市***华运输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路航之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俞凯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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