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豪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五豪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滁州冠景休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02执41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五豪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帮喜、揭格,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冠景休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五豪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冠景休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