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160号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S,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科中电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A5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中电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90元,减半收取62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95元,由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