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中电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长青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中电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3384号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长青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科中电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A5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长青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中电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定于2021年11月29日开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长青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