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
法定代表人:翟玉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352120.5元,案件受理费3246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峥
审判员 刘建光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