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凯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执464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马咀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210244726002806E。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清,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娟,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118530576J。
法定代表人:王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天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滨海路金海明珠小区3号1单元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MA0QF1D40H。
法定代表人:王君。
被执行人:王君,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天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王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辽02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371475.6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4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54元,保全费3210元,执行费5472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发起网络查询。于2021年7月26日冻结王君在大连银行账户(后于2021年11月24日划拨该账户内存款126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冻结大连长兴天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大连长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期限均为一年。于2021年7月26日不准大连长兴天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商变更、注销和迁移,不准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准大连长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商变更、注销和迁移,不准其法定代表人变更,期限均为三年。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查封王君前妻胡嘉麟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里80-8-15号房屋(大房权证金新字第××号,建筑面积:123.46平方米),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11月18日将王君、大连长兴天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大连长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帅
审判员  王叶辉
审判员  贾宏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曲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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