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25民初763号
原告唐水生,男,1944年4月26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高聿元,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水生与被告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水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水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唐水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