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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3民初294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洛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洛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73995307。 法定代表人:高聿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福建省闽之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黄坑镇黄坑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68086932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之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之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之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 颖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