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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成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2民初153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指定监护人:***,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成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601。 法定代表人:高聿元,董事长。 被告: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风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与被告福州成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可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