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4民初333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倩媚,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座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21914551。
负责人:张炎平,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园路红围街**综合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016190。
法定代表人:周岳良,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梓榕,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
被告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为,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
被告: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7244A。
法定代表人:黄伟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斌,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劳公司”)、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规划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鑫,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鹏劳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梓榕、李友为,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斌、郭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2016年未发放的绩效工资159084.92元;2.三被告支付2018年未发放绩效工资49395.76元;3.三被告补充支付2016年年终奖5000元;4.三被告支付2017年商机奖9591.5元;5.三被告支付2018年商机奖12127.58元。庭审时,原告申请撤回第2、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劳动关系。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被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派遣到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上班,岗位为客户经理。虽然2015年10月8日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才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从2015年9月16日就建立劳动关系,并且2015年10月15日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代发了9月份的工资3436元。2018年7月27日,原告收到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马艳珊发送的邮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到期之日,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电信规划设计院把“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不得提出仲裁或诉讼”作为交换条件,否则不发放经济补偿金、不开具离职证明。后经原告多次协调,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同意开具离职证明。二、云浮项目仅分配16%的提成,没有制度依据。原市场经营部经理周如坤于2017年1月18日发送给原告一份《2016年集客业务市场拓展绩效激励统计表-**》,该表对自主拓展咨询设计类项目按项目利润的14%计算奖金,14%来源于《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集团客户业务管理办法》第八章。其它项目均按照项目利润×14%×100%发放给原告,但云浮市华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云浮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设计项目(以下简称“云浮项目”)却按照项目利润×14%×16%发放给原告。另外,云浮项目的补充合同及2017年项目计奖均是按照项目利润×14%×100%发放给原告。跟进云浮项目时,陈海跟原告说好好做,公司不会亏待原告,结果仅发放16%。原告在云浮项目中付出大量心血,为了给公司节省住宿费,早上出发去云浮,夜里回广州。因业主单位没钱,原告多次沟通,帮公司回款数百万元,仲裁阶段被告仅一句开发票的辅助性工作,抹杀原告背后的付出。原告的基本工资很低,合同的提成是最重要的工资构成,但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却无故扣发84%即159085元,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应当予以支付,发放16%并没有制度依据。三、商机奖。《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集团客户业务管理办法》第八章规定:市场信息奖金=项目合同金额×0.5%,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另规定市场人员超过3个月未有效跟进,不具备优先权。被告应当支付2017年商机奖9591.5元及2018年商机奖12127.5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的责任应由告鹏劳公司承担。
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辩称,一、关于2016年未发放的绩效工资问题。原告主张未发放的绩效工资是基于云浮项目的“集客业务市场自主拓展奖”,原告并非该项目的市场自主拓展专职市场人员,没有参与本项目的市场拓展工作。该项目总投资额为54991万元,属于公司级大项目。该项目自2015年初起由本司股东单位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市场商机洽谈,后续拓展工作具体由我司集团客户事业部的市场总监陈海和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客户经理邓海全程跟进。本项目市场拓展关键环节如下:1.商机洽谈,2015年2月6日云浮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庞国梅在市行政中心会见了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洪一行,共商合作建设“云谷”项目。本案所涉项目系“云谷”项目其中子项目。2.签署“云谷”项目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5月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云浮市人民政府签署了“云谷”项目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3.项目立项前期拓展工作,2015年8月3日完成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编写人员为建筑设计研究院钟歆。2015年8月25日取得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4.招投标阶段,2015年9月8日由建筑设计研究院客户经理邓海购买该项目招标文件。2015年9月24日,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商务助理林莹在本司PM系统发起投标的流程,2015年11月6日取得中标通知书。客户经理邓海作为标书负责人,组织完成投标工作,包括缴纳投标保证金、现场交标、领取中标通知书等工作。5.项目商机登记,2015年10月19日,客户经理邓海在公司OA系统上对该项目录入了集客售前表,进行商机登记。原告入职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在该项目市场拓展阶段,未参与上述相关工作。原告在该项目中标后续工作中协助市场总监陈海和客户经理邓海完成该项目中标服务费的缴纳、合同签订流程、开发票、送发票等辅助性工作。综上,根据《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集团客户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版)》(中国通服广东设计(2015)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八章市场拓展绩效激励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原告不属于该项目的自主拓展奖励对象。原告的劳动合同书关于劳动报酬第3点已明确约定,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原告在该项目所承担工作的绩效奖励实发30320元,发放依据为《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市场管理办法》(2015)第十一条第一款第4项和《生产人员内部结算产值标准》,参照助理咨询顾问800/天,原告在该项目的定额工日为37.5天,计列30320元,折算为该项目的市场拓展奖的16%进行发放。综上所述,原告未参与该项目的市场拓展工作,不符合公司相应管理办法中自主拓展奖励条件,原告基于该项目请求发放该项目的自主拓展奖金的理由不成立,其要求支付2016年未发放的绩效工资159084.92元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且云浮项目2016年所有工作量均已完成,但至今还有三分之一的款项未收回。二、关于2017、2018年商机奖的问题,根据公司2017年发布的《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集团客户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版)》(中国通服广东设计(2017)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7年版”),本办法自实施日(即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2016年版》废止。《管理办法2017年版》取消了《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八章规定的商机奖励。据此,原告主张的2017年1月1日至7月31日前的商机奖励仍适用《管理办法2016年版》,应予以核实发放。经核实,原告于2017年1月1日至7月31日前的商机登记及考核情况如下:咨询服务协议书——广州交委珠江新城指挥中心监控大厅设计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书——河源市区域全民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项目、咨询服务合同——广东省人大机关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服务合同、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2017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咨询服务合同、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制度规范编制项目咨询服务合同均无登记;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2017年信息系统运维方案编制咨询服务合同已登记,商机奖金额为100元;海花岛1#岛岛内指挥中心、数据机房方案至施工图设计合同、海花岛1#岛岛外数据机房方案至施工图设计合同,原告是在2017年5月4日登记,部门同事吴延顺早在2016年12月6日已登记,根据《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八章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海花岛商机奖励属于吴延顺。至于2017年8月1日之后的商机奖,原告原所在部门信息化服务事业部就《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八章“集客业务绩效激励”制订了《集客业务绩效激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具体绩效或计奖的方式,于2017年8月8日按正常流程予以发布,且该实施细则已提交原告在内的所有部门员工阅知。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应当知悉自2017年8月1日起,“市场信息奖金”(即“商机奖”)已取消。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认为原告请求支付2018年商机奖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鹏劳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一致。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入职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并被派遣到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工作。原告与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合同约定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派遣原告到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的专业技术类岗位,从事工程设计与咨询工作。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约定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按其公司工资支付办法及派遣员工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完成对派遣员工的考核并将应发工资支付给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再由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费用后将工资发放给派遣员工。
原告在其《工作总结》中提及2015年工作总结部分,对于云浮项目,原告称参与云浮项目中标后的后续跟进工作,具体通过跟进云浮项目逐步熟悉和掌握了公司相关OA和PM等流程、与公司领导去云浮出差向相关领导汇报工作、缴纳费用、合同谈判、制作表格、邀请专家召开会议等以及接待合作伙伴召开协调会。
原告与三被告确认原告2016年的绩效工资发放依据是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管理办法2016年版》,该办法第八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指导意见的业务范围包括集客业务及所有客户的集成及软件业务。激励的对象包括成功拓展集客项目的全体员工(不含经营单位班子成员);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拓展绩效包括市场信息奖金和市场拓展奖金;第三十条规定:市场拓展绩效的计算方式如下:(一)市场信息奖金=项目合同金额*0.5%,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市场信息奖励仅限于自主拓展的项目。1、公司鼓励全员积极提供项目商机的市场信息,原则上客户分工表内老客户的市场信息优先归属于集客专职市场人员。2、如果市场人员超过3个月未有效跟进(以客户反馈或月报为准),则此客户的市场信息集客专职市场人员不具备优先权。3、市场信息的备案归属以OA集客售前表为准,根据“谁先登记归属谁”的原则。(二)市场拓展奖金的计算方式如下:集客专职市场人员自主拓展咨询设计项目为项目利润*14%,联合拓展咨询设计项目为管理费*10%……3、市场拓展奖金中直接发放给营销团队比例不低于60%,剩余部分由经营班子统筹考虑分配。
2017年1月,原告收到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发来的《2016年集客业务市场拓展绩效激励统计表》,记录原告2016年共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机房改扩建项目之咨询与设计服务合同”等五个项目可获得绩效奖励,该五个项目的合同分类均为“承接合同”,经营单位均为“信息化服务/集团客户事业部”,客户经理均为原告,前四个项目“个人占比”为100%,项目绩效奖励计算方式为该项目利润或管理费×计奖比例×100%,云浮项目个人占比为16%,该项目绩效奖励为项目利润或管理费×计奖比例×16%,即1352762.94元×14%×16%。原告称该项目的绩效工资按照16%发放没有依据,应当按照100%发放,要求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补发剩余部分159084.92元。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称在云浮项目中,原告并非《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八章“市场拓展绩效激励”中规定的自主拓展集客专职市场人员,原告没有参与该项目的市场拓展工作。该项目自2015年初由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股东单位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市场商机洽谈,2015年5月签署“云谷”项目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8月取得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2015年9月购买该项目招标文件,2015年11月6日取得中标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入职,在该项目中标后续工作中协助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的工作人员完成该项目中标服务费的缴纳、合同签订流程、开发票、送发票等辅助性工作。原告在该项目中的绩效奖励为30302元,发放依据为《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市场管理办法》(2015)第十一条第一款第4项和《生产人员内部结算产值标准》,参照助理咨询顾问800元/天,总额折算为该项目市场拓展奖的16%进行发放。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为此提供以下证据:1.2015年2月6日《云浮日报》新闻网页截图,证明2015年2月6日云浮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庞国梅在市行政中心会见了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洪一行,共商合作建设“云谷”事项。该时间早于申请人入职时间;2.签署现场的图片,证明己签署“云谷”项目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3.云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证明云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批复且批复时间是2015年8月25日,该时间早于原告入职时间;4.云浮项目招标文件,证明获取招标时间是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10日,该时间早于原告入职时间;5.云浮项目PM系统投标流程,证明由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商务助理林莹发起投标流程,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发起人非原告;6.集客售前表(商机登记表),证明客户经理邓海于2015年10月19日登记商机表,登记人非申请人;7.原告工作总结,证明原告在项目协助市场总监陈海和客户经理邓海完成该项目合同签订流程、开发票、送发票等辅助性工作;8.《管理办法2016年版》,证明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9.《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证明原告在云浮项目实发的奖励应依据人员合作的核算方式,合作费用=定额工日单价×天数,定额工日单价执行公司的定额单价,天数包含人员在途时间与合作时间。原告对上述证据1至8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据9不确认。
原告与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均确认《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八章“市场拓展绩效激励”中“市场信息奖金”即为商机奖,其中第三十条第(一)项第3条“市场信息的备案归属以OA集客售前表为准,根据‘谁先登记归属谁’的原则”。庭审期间,原告陈述其2017年8月1日前的商机奖如下:1.恒大海花岛项目金额为566037.8元×0.5%=2830元;2.海花岛一号为1128207元×0.5%,超过5000元,按5000元封顶价;3.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74151元×0.5%=370元;4.广州市重点公路建设项目84622元×0.5%=423元;5.广东省人大网络信息18867元×0.5%=94元;6.广东省人大机关网络信息安全保障94339元×0.5%=471元;2017年8月1日后的商机奖如下:1.广州交委珠江新城指挥中心项目28301元×0.5%=141元;2.海花岛一号301716×0.5%=1508.58元;3.咨询服务协议书海珠区智能门禁服务平台553**.3元×0.5%=276.8元;4.广东广信武汉职场装修工程280000元×0.5%=1400元;5.河源市政府采购合同书992000元×0.5%=4960元;6.海花岛二号127116元×0.5%=635.58元;7.海花岛二号7895.96元×0.5%=39.4元;8.海花岛三号72323.73元×0.5%=361.6元;9.2018年光传输与通信网络维护540000元×0.5%=2700元;10.海花岛项目49100元×0.5%=245.5元。原告在仲裁阶段确认“商机奖是我离职后才想起来的,所以我无法补登”。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认为2017年8月1日后商机奖已取消了,故不应再支付2017年8月1日之后的商机奖。对于2017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的项目,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认为原告仅有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2017年信息系统运维方案编制咨询服务合同的项目可获得商机奖1次,商机奖金额为100元,对于该项目的商机奖,原告在仲裁阶段亦予以确认。至于原告陈述的恒大海花岛项目和海花岛一号项目,原告有进行OA登记,原告登记时间是2017年5月4日,但其部门同事吴延顺早在2016年12月6日相应对该两项目进行了OA集客售前表登记。根据谁先登记归属谁的原则,这两个项目的市场信息奖应归属吴延顺。原告提及的其他项目均未进行售前登记。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为此提交以下证据:1.《管理办法2017年版》,证明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在2017年8月1日后没有商机奖励;2.2017年1月1日至8月1日集客售前表(商机登记表),证明根据系统中集客售前表的统数据显示,海花岛项目,吴延顺先于原告登记,该项目商机奖归吴延顺所有;3.《实施细则》的发文管理流程材料,证明原告所在部门己按正常发文流程制定并发布了上述文件的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无商机奖的奖项内容,该实施细则己提交包括原告在内的部门全体成员阅知。原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不予确认;对证据2均不确认,认为时间上不能只限于2017年8月1日之前的,原告不认可《管理办法2017年版》,原告登记的项目名称是海花岛运营指挥中心设计项目、海花岛数据中心设计项目,而吴延顺登记的是智慧海花岛-IT基础架构设计及实施指导项目;原告登记的预计合同金额为80万元、50万元;而吴延顺登记的预计合同金额300万元;实际签订合同分别是119万元、60万元,与原告登记的金额较为接近,原告与吴延顺的登记项目不同、合同金额不同;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也未举证吴延顺在三个月内有效跟进,而原告已经实际签订合同;对证据3不予确认。
2018年10月7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与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已经离职。
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为第二被申请人,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未发放的绩效工资159084.92元、2018年未发放的绩效工资49395.76元;2016年年终奖5000元、2018年7月至9月通讯补贴1050元(350×3)、2017年商机奖9591.5元、2018年商机奖12127.58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第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绩效工资差额部分49395.76元、2017年市场信息奖金100元、2016年年终奖差额部分5000元,以上合计54495.76元。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2016年绩效工资发放数额。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云浮项目始于2015年初,即在原告入职前半年该项目已经启动。原告的工作总结虽提及跟进云浮项目中多项工作,但该部分工作均是该项目中标后的“后续跟进工作”,原告并无提及参与该项目的拓展工作,故本院对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关于原告未参与云浮项目的市场拓展的抗辩,予以采信。《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八章“市场拓展绩效激励”中绩效激励的对象是成功拓展集客项目的全体员工,原告在云浮项目上并不符合绩效激励对象的条件,故其要求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支付云浮项目剩余绩效工资159084.92元,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市场信息奖金,即商机奖。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称2017年8月1日开始实行《管理办法2017年版》,并提交原告所在部门根据《管理办法2017年版》制定的《实施细则》及相关的发文管理流程材料等证据,原告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但未提出相反证据,故本院采纳上述证据,认定原告对此知情且并未提出异议。根据上述证据,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于2017年8月1日开始实行《管理办法2017年版》,该办法中删除了关于商机奖的规定,故原告主张2017年8月1日之后的商机奖,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2017年8月1日之前的商机奖,对于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自认的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2017年信息系统运维方案编制咨询服务合同项目的100元商机奖,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恒大海花岛项目和海花岛一号项目,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虽认为该两个项目其员工吴延顺早于原告登记,但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吴延顺登记的项目从项目名称、项目投资规模、预计合同金额及专业类型均与原告登记的不一致,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登记的项目与吴延顺登记的项目是相同的,亦未对原告计算的该两个项目的商机奖金额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应向原告支付该两个项目的商机奖合计7830元。原告提及的其他项目,被告电信规划院对此不予确认,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项目存在商机奖,且原告在仲裁阶段确认“商机奖是我离职后才想起来的,所以我无法补登”,原告要求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支付该部分项目的商机奖,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应向原告支付2017年市场信息奖金7930元。
关于2018年绩效工资差额部分49395.76元及2016年年终奖差额部分5000元,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对该两项仲裁结果均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原告在起诉时虽对该两项仲裁结果提起诉讼,但诉求的内容与仲裁结果一致,且在诉讼过程中已撤回该两项诉讼请求,视为原告对该两项仲裁结果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两项仲裁结果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电信规划设计院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鹏劳公司对被告鹏劳公司广州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市场信息奖金7930元;
二、被告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绩效工资差额部分49395.76元;
三、被告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年终奖差额部分5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被告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被告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晓婷
人民陪审员  罗惠敏
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