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5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11-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瑞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0号5号楼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河南瑞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瑞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根据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瑞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存款1382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