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11-19层。
法定代表人:黄伟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淼,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赣江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叶泳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赣江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叶泳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汇盛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辽0192民初14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发出了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向本院如实、如期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经调查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对被执行人上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已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并限制高消费,因未能查控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92民初1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执行员 李滨
执行员 杨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