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570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高,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良。
被告: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11-19层。
法定代表人:黄伟如。
被告: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凤凰三路17号自编五栋350房。
法定代表人:何庆华。
原告***、***与被告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主张,本案是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承包《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监控管线及附属设施迁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的部分单项工程过程中,与发包方被告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工程系建设工程,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主张的涉案13个单项工程以及3个新增工程均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丽娜
审判员  毛丽娟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宝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