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通元光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3执1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通元光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龚敏杰。
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2)北海仲字第3-17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7054706.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通元光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北京东外支行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冻结到期日2023年11月16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新外支行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到期日2023年11月16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国际仲裁院(2022)北海仲字第3-17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胡新华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曼
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