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3民初7659号
原告:广西方凯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1号绿地中央广场A7号楼四层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NN5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鼎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凤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2541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方凯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鼎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方凯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方凯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方凯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19.5元,由原告广西方凯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119.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广西方凯源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