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83民初3613号
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六院)与被告新密万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容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机械六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欣,被告万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械六院与万容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原告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至今未取得审查意见,案涉工程亦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相应付款条件并未成就。现被告万容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1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的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辩称,被告向其付款行为证明双方对无需进行初步设计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无异议,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受理费14250元,由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