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1880号
原告:西安元基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0号萨菲尔名邸B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郑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巧艳,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元基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西安元基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元基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