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21民初3425号 原告: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329号319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完庆中,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金大道28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众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39号11栋1**5层5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成都众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四川优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光华大道三段1969号塞纳河畔1-2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光华大道三段1969、1971、1973、1975、19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六公司)、成都天府水城城乡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中铁公司申请追加成都众恒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恒嘉公司)、四川优之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之筑公司)、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钰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为查明案情,本院依法追加了众恒嘉公司、优之筑公司、宏钰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因案件复杂,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王金前、被告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众恒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优之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宏钰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机械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铁公司、机械六公 司给付**公司桩基及土石方工程款55569223元及利息1935661.27元【暂计至2022年6月5日,以55569223元为基数,从桩基础工程交付之日起(即2021年7月6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合计57504884.27元;2.确认**公司在中铁公司、机械六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天府公司在中铁公司、机械六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支付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中铁公司、机械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水务公司是位于金堂县××镇街道“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物流贸易产业园一期项目的发包人,中铁公司、机械六公司是冷链项目的总承包人(联合体),**公司是冷链项目1-3#低温库、综合楼、加工间桩基础工程及土石方工程的包工包料施工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人介绍认识中铁公司冷链项目部负责人**,在**安排下,2021年2月,**公司组织机械设备进场对桩基础及土石方工程进行施工。2021年2月28日,**公司负责人司**正式与中铁公司冷链项目部经理**对接工作,**称待中铁公司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下来后就与**公司补签分包合同。2021年4月15日,**将1-3#低温库、综合楼工程概算文件发给**公司。6月4日,**告知**公司总承包合同下来了,但中铁公司还没有启动分包招投标程序,暂时无法签订分包合同。2021年5月下旬至7月上旬,**公司施工的桩基础与土石方工程陆续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于主体框架结构施工。2021年8月上中旬,中铁公司(经合部)指导**公司提交桩基础分包招投标资料,此后便无下文。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公司还实际分包了中铁公司冷链项目1-3#低温库的主体框架结构劳务施工,并垫付钢筋等主材款1800万余元。因冷链项目长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2021年12月8日,2-3#低温库民工自发罢工,中铁公司冷链项目部遂迁怒于**公司,12月9日,废止**公司下属班组和管理人员门禁卡,导致**公司无法进场组织施工,在交涉过程中,**公司工作人员在冷链工地遭到围殴,***手机被抢走砸烂,**、***被打伤住院,工地全面停工至今,所有设备(包括价值600万元的两台大型旋挖机)被封锁在工地。桩基础与土石方工程由**包工包料、全面投入人材物施工,经向第三方机构咨询,工程造价为55569223元。**公司在讨要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中铁公司早已在2021年5月7日、22日就将**公司施工的桩基础及土石方工程先后与同一公司签订分包合同,而该公司根本没有对桩基础及土石方工程进行一天或一小时的施工,**公司与该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中铁公司所谓等待总承包合同下来就与**公司签订分包合同,8月份指导**公司提交桩基础分包招投标资料,根本就是忽悠。2022年4月以来,水务公司、中铁公司与**公司多次对工程造价等进行沟通,迄今无果。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公司诉请。 中铁公司辩称,一、中铁公司就“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及配套道路新建工程项目的桩基础与土石方分部工程、1-5#低温库主体工程,只与众恒嘉公司、优之筑公司有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中铁公司系案涉项目工程的总承包人,在与水务公司因案涉项目签订了《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后,通过招投标方式于2021年5月4日就案涉项目的桩基工程、厂区土石方工程、厂区道路及广场工程劳务与众恒嘉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2021年6月18日就案涉项目的1-5低温库主体工程劳务与优之筑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为履行《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中铁公司就案涉项目派驻了管理人员,为案涉项目供应了钢材9226.46吨、商混68936.30m3。在施工过程中,中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已向众恒嘉公司付清1-3#低温库、加工车间、综合楼桩基础及土石方工程进度款7481110.29,已向优之筑公司支付1-3#低温库工程进度款22394204.13元。中铁公司就案涉项目的桩基础和土石方分部工程、1-5#低温库主体工程只与众恒嘉公司、优之筑公司有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与**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二、本案纠纷发生后,中铁公司要求分包商众恒嘉公司、优之筑公司提供与**公司有关的资料,中铁公司根据分包商提供的资料和**公司提供的证据认为,**公司就案涉项目的1-3#低温库、加工车间、综合楼的桩基和土石方分部工程劳务,以及1-3#低温库主体工程劳务是与众恒嘉公司、优之筑公司或蜀更公司(后更名为宏钰峰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理由如下:1.工程来源。***系众恒嘉公司大股东、总经理,也是优之筑公司大股东和当时优之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与***在2020年10月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加为好友,约定合作工程施工,并共同成立了公司。2021年2月1日,案涉项目为抓进度需提前进场试桩,***安排自己的助手***叫**公司组织机械进场。因**公司的机械迟迟未到,2021年2月21日,众恒嘉公司安排自己的第一台桩机进场,2月22日就已安装试机。2021年2月22日,**公司租赁的第一台桩机进场,3月13日,**公司的第一台桩机才从广州起运,截止2021年3月13日,桩基1队(即**公司)共到位桩机5台,桩基2队(即众恒嘉公司自己的施工队)共到位桩机4台。因此,**公司施工的1-3#低温库、加工车间、综合楼的桩基和土石方分部工程劳务及1-3#低温库主体工程劳务来源代表众恒嘉公司和优之筑公司的***。2.合同签订。2021年7月-8月,***代表众恒嘉公司和优之筑公司与代表**公司的***就案涉项目的1-3#低温库、加工车间和综合楼桩基和土石方分部工程劳务以及1-3#低温库主体工程劳务施工形成了《会议纪要》,达成了《合作协议》。同时,代表蜀更公司的***(系蜀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代表**公司的***就案涉项目的1-3#低温库桩基分部工程劳务达成三方协议,蜀更公司与**公司因1-3#低温库、加工车间和综合楼桩基和土石方分部工程劳务以及1-3#低温库主体工程劳务签订了《桩基及主体劳务用工协议》。前述协议、会议纪要,证明**公司就1-3#低温库、加工车间和综合楼桩基和土石方分部工程劳务以及1-3#低温库主体工程劳务是与优之筑公司、众恒嘉公司或蜀更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3.合同履行。①施工资料:施工资料是众恒嘉公司技术负责人***提供给**公司的。②施工内容:**公司仅施工了1-3#低温库、综合楼、加工车间的桩基和土石方分部工程以及1-3#低温库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劳务,该两个分部工程都是低温库、综合楼、加工车间整体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并且桩基及土石方分部工程仅占整体建筑工程组成的很少部分。另外,1-3#低温库、综合楼、加工车间的桩基分部工程有部分是众恒嘉公司下属桩基2队完成的,与1-3#低温库、综合楼、加工车间的桩基和土石方分部工程及1-3#低温库主体结构劳务有关的临建、围挡、给排水、用电、降尘降噪、道路场地硬化、门卫、**、防疫、文明安全施工措施等都是从恒嘉公司下属综合班组40余人及大量机械设备完成的。③施工管理:**公司主要受众恒嘉公司和优之筑公司的施工组织管理,如:安排进场,技术指导,桩孔定位、复测,施工工艺,钢筋调直以及工期、安全管理等。④已完成工程资料提交:**公司将已完成工程资料提交给众恒嘉公司。⑤劳务工程款申请:**公司仅向蜀更公司提交过付款申请,从未向中铁公司提交过付款申请。⑥劳务工程款支付:蜀更公司已支付和众恒嘉公司已代付给**公司劳务费共计1800多万元(其中蜀更公司支付给**公司的桩基劳务工程款为1600万元),**公司向蜀更公司出具了收到桩基劳务费的发票。三、中铁公司是央企,根据《招投标法》及中铁公司的《分包商资格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中铁公司工程的所有分包商必须取得中铁公司的资格准入证,并经招投标后才能进行分包业务。**公司未取得中铁公司的资格准入证,也未参加案涉项目工程招投标。因此,**公司不可能与中铁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四、**公司已收取蜀更公司支付1600万元桩基劳务工程款后,还以未收取桩基及土石方工程款为由起诉中铁公司,纯属恶意诉讼。综上,**公司就案涉项目的1-3#低温库、加工车间、综合楼的桩基和土石方分部工程劳务以及1-3#低温库主体工程劳务是与众恒嘉公司、优之筑公司或蜀更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与中铁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公司只能向众恒嘉公司、优之筑公司或蜀更公司主张权利,**公司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向中铁公司主张权利,请依法驳回**公司对中铁公司的起诉。 机械六公司未答辩。 水务公司辩称,水务公司与**公司无合同关系,**公司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公司不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水务公司主张权利。水务公司是发包人,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综上,请依法驳回**公司对水务公司的诉请。 众恒嘉公司述称,**公司主体不适格,与中铁公司无合同关系,也没有事实上的施工关系。水务公司是发包人,中铁公司是总承包人,将案涉工程的桩基及主体劳务分包给了众恒嘉公司及优之筑公司,后又分包给宏钰峰公司,宏钰峰又将一部分分包给**公司。**公司已退场,起诉仅是已做部分工程价款,应当与合同相对方结算,同时三位第三人已经支付了3700多万元,诉状中只字不提,起诉5000多万元不实,没有事实依据,众恒嘉公司分包仅是劳务,不是**公司主张的包工包料及机械设备。**公司又分包了多家施工单位,不是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不应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保全费是**公司主张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其承担,给项目造成了严重损失。**公司所做项目内容未进行验收,即使欠款事实存在,也不具备支付条件。 优之筑公司述称,**公司诉状中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只是为了达到诉讼目的恶意歪曲事实,**公司称***系中铁公司项目负责人**介绍,**不是中铁公司项目负责人。**从未和**公司交涉案涉项目的事实。**公司称8月上旬提供招标资料,不是事实,**公司想进入中铁公司招标库准备资料,则不是案涉项目的相关材料。**公司称给付钢筋款1800余万元,优之筑公司承包工程主体劳务,不承包材料,也无证据证明钢筋用于工程。**公司与优之筑公司、众恒嘉公司总体产值不到5500万元,主张该金额不实,优之筑公司共计向**公司支付3700万元,**公司将所有费用在本案中主张与事实不符。双方对工程款未进行结算,**公司诉请不实,应驳回其诉请。 宏钰峰公司述称,**公司没有与中铁公司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公司系与优之筑公司、众恒嘉公司及宏钰峰公司形成了承发包合同关系,且实际部分履行。宏钰峰公司向**公司支付1600万元后,**公司未将劳务费支付给民工,宏钰峰公司及中铁公司合计向**公司支付3700余万元的工程款。宏钰峰公司已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超额支付的1400余万元。**公司系恶意提起诉讼,若中铁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话,在另案中可以提起反诉解决纠纷。综上,应驳回**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5月经人介绍与***(系众恒嘉公司经理,优之筑公司股东,于2022年1月19日前为优之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聚优创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识。四川聚优创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宏钰峰公司股东。***安排司**(**公司负责人)于2021年2月1日与***(系***安排,实为众恒嘉公司、优之筑公司员工)对接设备进场施工事宜,***指定联系人为***(系优之筑公司员工)。**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将第一台旋挖机运至工地。***于2021年2月21日与**(**公司施工负责人)对接组织设备进场事宜,并发送施工图、地勘图等,从2021年3月4日起,**及**、**、***具体负责现场施工。**于2021年2月28日与司**添加微信,**于2021年4月15日将工程概算文件发给司**。***于2021年5月2日向**发送的《冷链产业园项目通讯录》载明:**为项目经理,***为副经理、副总工,***为预算员,***为经合部长,***为工程部长,**为施工员,等等。 水务公司、成都中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中铁公司、机械六公司送达了一份《中标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你方于2021年3月31日(投标日期)所递交“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及配套道路新建工程(“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物流贸易产业园一期)(项目代码:2020-510121-47-01-514389)(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投标文件已被本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设计费愿意以最高限价下浮21%,工程建设费愿意以最高限价下浮2.1%。工期:57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540日历天)。请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与本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本方提交履约担保。 2021年4月26日,水务公司与中铁公司、机械六公司(联合体成员)签订了一份《“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及配套道路新建工程<“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物流贸易产业园一期>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约定中铁公司承建“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及配套道路新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为215269.24㎡,暂定设计费1031.55万元、暂定合同施工工程费97027.99万元;总工期为570天,其中设计工期30天,施工工期540天。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2021年5月4日,中铁公司与众恒嘉公司签订了一份《桩基工程、厂区土石方、道路及广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桩基分包合同),约定中铁公司将“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及配套道路新建工程(“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物流贸易产业园一期)桩基工程、厂区土石方工程、厂区道路及广场工程分包给众恒嘉公司施工,工期:2021年5月10日开工,至2021年12月10日竣工,签约合同总价68465910.81元。甲方委托代理人处由**签名。 2021年5月11日,众恒嘉公司与四川蜀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更公司,现更名为宏钰峰公司)签订了一份《产业园项目桩基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众恒嘉公司将冷链物流园项目工程的产业园1-3#低温库桩基劳务分包给宏钰峰公司施工,开工日期:2021年5月1日,交工日期:2021年9月1日,劳务单价260元/㎡(不含钢筋混凝土材料费)。 **于2021年6月4日将中铁公司与水务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发给司**。 2021年6月18日,中铁公司与优之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铁公司将(“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物流贸易产业园一期1-5#低温库工程劳务基础处理、砌筑、混凝土及钢筋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外脚手架等全部工作内容分包给优之筑公司施工,暂定工期:2021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20日,签约合同总价33281480元,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全权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负责审批乙方报送的劳务作业费用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相关指令等,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王济,全权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面负责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劳务作业进度、现场管理等。 2021年6月19日,优之筑公司与宏钰峰公司签订了一份《产业园项目主体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优之筑公司将冷链物流园项目工程的产业园1-3#低温库主体劳务分包给宏钰峰公司,开工日期:2021年5月1日,交工日期:2022年5月1日,劳务单价620元/㎡(不含钢筋混凝土材料费)。 蜀更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冷链物流产业园项目桩基及主体劳务用工协议》(以下简称劳务用工协议),约定蜀更公司将国际冷链物流园项目工程的产业园1-3#低温库桩基及主体劳务工程分包给**公司施工,开工日期:2021年5月1日,交工日期:2021年9月1日,合同价款为21830000元,桩基工程结算综合单价250元/㎡,主体工程劳务综合单价600元/㎡,工程主要材料(钢筋、混凝土)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由甲方承担。该协议中无具体签署时间。 中铁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内容载明:甲方:***,乙方:**公司,丙方:蜀更公司。经甲方委托,在乙方经营范围内,有关甲方以丙方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国际冷链物流产业园项目1#、2#、3#低温库桩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为分清各自责任。特订立以下条款:一、丙方与**公司签订的上述范围施工合同,乙方就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仅用于完善税务手续,不作为工程施工及工程结算的实际依据,仅可作为工程款若实际付款的扣款依据(具体以银行实际到账为准)。乙方不需执行合同条款,待完税开票及付款完毕后合同终止。二、根据现行税务政策,乙方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开具有效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三、其他。三方应当对本协议内容及履行过程严格保密,保证不对外泄漏。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1份,自三方**之日起生效,自**之日起,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铁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内容载明:甲方:***,乙方:***。以上双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范围为“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物流贸易产业园一期)1-3#冷库,包括综合楼装修装饰工程在内为合作范围,总包单位结算总造价下浮13%为甲乙双方结算金额。桩基础工程另行结算与甲方无关,桩基础工程所对应的业主结算总造价下浮待定。以上所涵盖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为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50%,乙方占出资总额的50%.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义务:负责组织以上项目的所有施工,班组合同签订,代付班组劳务费,材料费及管理工作。甲方义务:负责对接业主计价及结算,收取工程款,配合乙方支付班组劳务费、材料费、监督,负责乙方施工班组合同的单价审核。第四条财务监管。甲乙双方共同委派财务代表对该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核算,双方每月核对一次,双方签字确认为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第五条投资的转让和撤资。甲乙双方投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乙双方投资人同意,否则单方转让无效。第六条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处由***签名,乙方处由郑建签名,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 中铁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内容载明:一、会议地点:中铁二十四局金堂冷链项目部。二、会议时间:2021年7月9日。三、会议议题:1-3#冻库、综合楼及加工车间分包事宜。四、会议主持:***。五、参加单位及人员:1.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甲方),2.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会议内容:1.1-3#冻库桩基、主体结构全权委托乙方施工(包工包料),主体单价以二十四局中标单价下调13%,其他项单价另行协商。2.综合楼除主体结构由甲方委派单位纯劳务施工以外,如乙方前期施工让甲方满意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给乙方施工(包工包料)。3.加工车间乙方只承包劳务施工,其余分项施工及材料由甲方提供。4.本项目所有剩余桩基础工程由乙方施工(包工包料)。5.甲方应向乙方在2021年9月底之前支付第一笔合同内应付的工程款。6.乙方在一个月之内向委贷账户打入资金2000万元。7.乙方为配合甲方成立集团公司,乙方新注册两家公司(劳务及贸易公司),且甲方持有1%股份。该两家公司有独立经营权利,甲方无权干涉财政,若乙方公司想退出为个体经营,甲方需全权配合相关事宜。8.乙方保证按时间节点完成甲方的要求。以上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甲方处由***签名,乙方处由***签名。 **公司将国际冷链物流园项目工程的产业园φ1000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分包给四川拓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干综合单价实桩200元/m。**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将国际冷链物流园项目工程的产业园φ1000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分包给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干综合单价实桩226元/m。**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将国际冷链物流园项目工程的产业园1-3#冷库、综合楼基础部分工程、临时道路路基土方挖运工程分包给四川宏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将“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2、3号冷库的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四川欣祥劳务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将“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1号冷库的基础分部工程、主体框架结构工程的劳务施工分包给四川阜盛建筑工珵有限公司。 “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物流贸易产业园一期1-3#低温库桩基础工程于2021年7月经水务公司、中铁公司等单位验收合格。宏钰峰公司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合计向**公司支付冷链厂房工程款1600万元,**公司开具了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水务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2022年6月6日合计向中铁公司亚蓉欧国际冷链产业园项目经理部支付工程款299376666.40元。 **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罚款通知单》载明施工单位、罚款单位为**公司,主管部门及项目领导签字栏为项目部经理**签名或盖有中铁公司亚蓉欧国际冷链产业园项目经理部印章。 中铁公司组织实施的“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及配套道路新建工程(启动区场平)、“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物流贸易产业园一期工程及“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及配套道路新建工程(配套道路),均属于“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及配套道路新建工程;于2021年6月21日任命“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及配套道路新建工程(配套道路)投标项目经理**任项目经理,负责上述三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及配套道路新建工程(启动区场平)投标项目经理***、“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物流贸易产业园一期工程投标项目经理**均相应变更为**。 **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因工人工资问题发生纠纷,中铁公司拒绝**公司工作人员进场。**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中铁公司提出了《分包商资格准入申请》,至今未获中铁公司审批通过。**公司所施工的桩基础及土石方工程量及价款未进行结算。 上述事实,有《微信记录》、《冷链产业园项目通讯录》、《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桩基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产业园项目主体劳务分包合同》、《产业园项目桩基专业分包合同》、《劳务用工协议》、《协议书》、《合作协议》、《会议记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银行回单》、《工人花名册》、《分包商资格准入申请》、《工作联系单》、《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罚款通知单》、中铁公司《关于成立项目部及变更项目经理的函》以及当事人一致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公司是否与中铁公司建立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针对该问题分述如下: 一、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问题 **公司主张***代表中铁公司将案涉桩基及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公司施工,并提供项目负责人司**与***、施工负责人**与***以及与项目经理**的微信记录、**向**公司发送了工程概算及总承包合同、《冷链产业园项目通讯录》、《工作联系单》、《罚款通知单》、中铁公司《关于成立项目部及变更项目经理的函》等证据,用于证实**公司与中铁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中铁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中铁公司辩称,从工程来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均是与众恒嘉公司、优之筑公司、宏钰峰公司发生的合同关系,**公司申请分包商资格准入未获中铁公司批准,并提供《桩基分包合同》、《协议书》、《合作协议》、《会议记要》等证据,用于证明**公司与中铁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众恒嘉公司述称,中铁公司将案涉工程的桩基工程分包给了众恒嘉公司,后又分包给宏钰峰公司,宏钰峰公司又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公司,施工中除**系中铁公司员工外,其他工程技术、管理等人员均系众恒嘉公司或优之筑公司或宏钰峰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所派出的人员,**公司与恒嘉公司或优之筑公司或宏钰峰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与中铁公司无关。对于此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铁公司承包“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及配套道路新建工程后,将桩基工程及主体劳分包给了众恒嘉公司、优之筑公司,并签订了相应的合同,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1.**于2021年4月15日、6月4日分别将工程概算文件及《总承包合同》通过微信发给司**,该证据仅说明中铁公司承建了“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及配套道路新建工程,双方并未作出其他意思表示,**于2021年6月21日才被中铁公司任命为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无证据显示此时之前**有代表中铁公司分包工程项目的权利;**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中铁公司提出了《分包商资格准入申请》,至今未获中铁公司审批通过。该事实证明**公司有意愿加入中铁公司名下分包承揽工程序列,中铁公司未同意**公司的申请。2.中铁公司于2021年5月将“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及配套道路新建工程桩基工程、厂区土石方工程、厂区道路及广场工程分包给众恒嘉公司后,众恒嘉公司将冷链物流园项目工程的产业园1-3#低温库桩基劳务又分包给宏钰峰公司,宏钰峰公司将国际冷链物流园项目工程的产业园1-3#低温库桩基及主体劳务工程分包**公司。***(甲方)、**公司(乙方),原蜀更公司(丙方)三方约定“甲方以丙方名义与乙方签订的国际冷链物流产业园项目1#、2#、3#低温库桩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为分清各自责任,丙方与乙方签订的上述范围施工合同,乙方就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仅用于完善税务手续,不作为工程施工及工程结算的实际依据,仅可作为工程款若实际付款的扣款依据(具体以银行实际到账为准)。乙方不需执行合同条款,待完税开票及付款完毕后合同终止。”该约定内容证实宏钰峰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仅作为扣款依据,不作为施工结算依据,反之能够证实双方均在分包工程项目范围内进行协商并开展施工活动,相关内容不涉及中铁公司。3.***以中铁公司名义于2021年7月9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约定“1-3#冻库桩基、主体结构全权委托乙方施工(包工包料),主体单价以二十四局中标单价下调13%,其他项单价另行协商。”依据该约定可知,***是以中铁公司名义与**公司约定对外分包工程。经查实,***系众恒嘉公司经理,优之筑公司股东,四川聚优创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宏钰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事后该行为未得到中铁公司的认可,***认可仅能代表众恒嘉公司、优之筑公司、宏钰峰公司对外分包工程,无权代表中铁公司分包工程,**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有权代表中铁公司分包工程,仅是单方认可***能够代表中铁公司行使分包权利。4.***与***于2021年8月1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合作范围为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物流贸易产业园一期)1-3#冷库,包括综合楼装修装饰工程在内为合作范围,总包单位结算总造价下浮13%为甲乙双方结算金额。桩基础工程另行结算与甲方无关,桩基础工程所对应的业主结算总造价下浮待定。”该约定内容恰系众恒嘉公司分包工程范围,根据***在众恒嘉公司的权限可以对外分包工程行使权利,进行再分包或与他人合作共建等。 二、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履行问题 第一,关于开工施工问题,***与***相识后,从2021年2月起,***与***相互安排各自人员对接案涉桩基工程的试桩、施工,此时中铁公司未取得“一带一路”亚蓉欧(成都)国际冷链产业园及配套道路新建工程的承包权,也不存在以中铁公司名义分包工程的问题,桩基工程于2021年7月经水务公司等单位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图纸、地勘报告等资料均是众恒嘉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不涉及中铁公司工作人员的问题。**公司认为,***向其提供的《冷链产业园项目通讯录》载明,***系冷链产业园项目的副经理、副总工。经查实,***系优之筑公司员工,但众恒嘉公司也认可系其员工,中铁公司不认可***系项目部的工作人员,该《冷链产业园项目通讯录》未加盖中铁公司印章,对中铁公司无约束力,冷链产业园项目部系临时设立的机构,人员组成来源于各单位、身份复杂,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相关人员的劳务合同、社保及工资发放情况综合认定人员的归属问题。 第二,关于罚款问题,**公司提供了《罚款通知单》,用于证明与中铁公司建立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相关施工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管理,系总承包人履行法定及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依据罚款行为不能直接认定双方就必然存在合同关系,罚款仅是对不规范的施工行为进行的一种处罚措施。 第三,关于付款问题,中铁公司未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公司也未要求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在近一年的施工期间内,未向自己认为的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不符合常理惯例;宏钰峰公司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合计向**公司支付冷链厂房工程款1600万元,**公司并开具了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付款性质明确为冷链厂房工程款,而不是其他性质的款项,若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的前提下,付款行为就无正当理由或合法依据。 综述所述,从本案合同的订立、履行、付款、施工范围、 相关人员来源及实际履职情况来看,可以确认**公司与中铁公司未建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应与众恒嘉公司或宏钰峰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公司主张中铁公司、机械六公司给付桩基及土石方工程款55569223元及利息1935661.27元、**公司在中铁公司、机械六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天府公司在中铁公司、机械六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支付责任,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相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公司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9324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34324元,由原告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梁兴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