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313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萍乡市赣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7589976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萍乡市赣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萍乡市赣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工程款60817元,窝工费104960元以及窝工费利息210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455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萍乡市赣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48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萍乡市赣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9501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欧阳自禹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