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313民初508号之一
原告钟付明,男,196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萍乡市赣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7589976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地址:萍乡市湘东镇和泉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XX耀。
原告钟付明与被告萍乡市赣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原告钟付明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赣0313民初5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萍乡市赣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的财产220000元并冻结原告钟付明所有的赣J×××××号及赣J×××××号小型轿车的车辆过户手续。上述裁定作出后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时,原告钟付明提供的担保物所有权发生变更,现案外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赣J×××××号重型罐式货车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萍乡市赣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的财产220000元;
二、冻结**所有的赣J×××××号重型罐式货车的车辆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