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13执保331号
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萍乡市赣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萍乡市辉阳沥青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市赣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13民初119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已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人萍乡市赣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1504********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197576.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逾期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