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华东汽车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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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2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华东汽车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东昌路221号172幢1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昊,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宁波大学科技服务大楼(孙荣良楼)五层501室、六层618室、七一九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张黎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芝颖,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军,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华东汽车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华东汽车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华东汽车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徐盛森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佳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