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9409号
原告: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7167044A。
法定代表人:柴秀宇,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宇航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中路1号院11号楼8层8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79JMOL。
法定代表人:李玲珍。
原告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宇航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涉诉纠纷此前已经立案受理,原告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田学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