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6573号
原告: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7167044A。
法定代表人:柴秀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西国,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宇航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中路1号院11号楼8层8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79JM0L。
法定代表人:李玲珍,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宇航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丽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