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宇航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87号
申请人: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7167044A。
法定代表人:柴秀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西国,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北京市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宇航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中路1号院11号楼8层8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79JM0L。
法定代表人:李玲珍,经理。
申请人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宇航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宇航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30230.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中宇航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30230.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