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1057号
申请人: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
法定代表人:柴秀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院**楼****11512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与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存款共计4248335.25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存款共计4248335.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