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8686号
原告: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716704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西国,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宇航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中路1号院11号楼8层8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79JM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宇航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北京中宇航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五百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汇通智联电子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北京中宇航港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百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