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财保82号
申请人: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巷36号1幢14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吕林。
被申请人: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十里社区新华组13号。
法定代表人:周柯。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申请人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在3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审判员 陈小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