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7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科航建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七里沟村**。
法定代表人:何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常忠,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臻,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巷********。
法定代表人:吕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庆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都科航建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丽君
审 判 员 刘 颖
审 判 员 梁 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茂华
书 记 员 张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