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7399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5378Q,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巷36号1幢14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吕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重庆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成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雪青
书 记 员 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