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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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217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青0104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监理费725914.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9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案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故本案的案款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做出的(2020)青0104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得到实现。执行费969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217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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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