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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建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太仓市淏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585民初5877号
原告太仓市淏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方静芬、太仓建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太仓市淏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淏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淏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76元,减半收取192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利刚
书记员  严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