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3560号
原告:***,女,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月城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万晓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