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1504号
原告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鹏,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曦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