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6905号
原告:***,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邦亮,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媛媛,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葛秀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汉臣,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西月城街**/div>
法定代表人:万晓燕,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汉臣,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查,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有《学生实习合同书》,原告***亦坚称与被告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本案宜适用劳动争议程序并应仲裁前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2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牛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