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6905号
原告:***,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邦亮,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媛媛,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葛秀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汉臣,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西月城街**/div>
法定代表人:万晓燕,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汉臣,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查,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有《学生实习合同书》,原告***亦坚称与被告四川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本案宜适用劳动争议程序并应仲裁前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2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牛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