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274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娟,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63号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39881M。
法定代表人:文德富,总经理。
被告:重庆品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0号附3号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976790M。
法定代表人:李文慧,经理。
被告:重庆浩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工业园区F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52730218P。
法定代表人:潘泽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金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品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浩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12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由于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既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孝 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叶 庆
书记员余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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