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周子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133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代码:91330621692383726B。
法定代表人:沈良。
被告:周子荣,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绍兴市福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振元建设有限公司、周子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9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81元,减半收取6741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19,8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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